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及时补充教师,并应当优先满足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公办幼儿园的需要。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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