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保育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