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园长由其举办者或者决策机构依法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
国家推行幼儿园园长职级制。幼儿园园长应当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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