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具备优良品德和专业能力,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