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军队幼儿园的管理,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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