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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