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