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的监督指导,督促幼儿园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安全。
禁止在幼儿园内及周边区域建设或者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物和设施设备。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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