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必要时可以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