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育和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促进教职工发展和改善办园条件。学前儿童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
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学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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