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
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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