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学前儿童的相关标准应当考虑保育教育和康复需要适当提高。
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