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