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