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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