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