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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