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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