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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