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