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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