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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