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 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一次修订 202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7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二)政府利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三)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四)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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