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