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 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一次修订 202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7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建议以及移送的事项,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