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 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一次修订 202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7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