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 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一次修订 202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7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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