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 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一次修订 202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7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