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