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