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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