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