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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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国务院和县...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五条 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