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