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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