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