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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