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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