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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