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