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第十一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宪法 发布日期:199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