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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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第三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第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第六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第七条 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第八条 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第九条 宪法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第十条 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第十一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