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宪法 发布日期:2004-03-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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