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宪法 发布日期:2004-03-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