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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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十九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三条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五条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七条 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八条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九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