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 发布日期:2004-03-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