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 发布日期:2004-03-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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