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 发布日期:2018-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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