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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