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