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