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