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